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票据“背飞”起诉误,涉嫌非法经营被移送

TIME:2020-10-29 02:43:00 | VIEWS:234
    日前,小编从某平台的公众号中看到一则《票据纠纷案涉“以贴现为业”被驳回起诉、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例汇总》为题的文章,后经发现,其中的铜陵铜官法院(2020)皖0705民初3053号一案,原来该原告实际控制人曾在今年年初疫情期间向我所“票据刘”刘涛律师进行过大量的咨询,而且该所也进一步制作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和方案,甚至完成了《起诉状》和《保全申请书》等起诉必备的全部材料,结果将《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》《授权委托书》等发至当事人后,该当事人即杳无音讯了。事后了解到,结果当事人为了节省律师费而“跳单”,并且向法院提出了与《票据法》《九民纪要》相佐的诉讼请求,最后导致引火烧身,被法院查个底朝天,双方被认定涉嫌从事票据转让交易,以汇票贴现为业,仅在本案中交易金额就达800万元,非法所得近30万元,从而被驳回起诉、并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,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。
 
 
    案情简介
 
    被告古某与安徽吴某联系,要求转让银行承兑汇票,双方达成意向后,吴某遂通知杭州原告向重庆某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100万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,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957200元。嗣后,被告先后分10次向原告支付了370000元,余款587200元一直未付,故原告将俩被告诉至法院。
 
    案件分析
 
    根据《票据法》第10条和《九民纪要》“101条款”规定,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,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“贴现”的,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,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。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,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。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,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“贴现”为业的,因该行为涉嫌犯罪,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。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,应当中止诉讼,待刑事案件审结后,再恢复案件的审理。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。
 
 
    故,在原告方提起诉讼请求时,应当结合法律规定,以“民间‘贴现’转让票据行为无效,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”作为前提和请求权基础,要求对方票款互还。然而,本案当事人为节省专业票据律师费,放弃专业意见,误认为以转让行为有效,而自行做出“事与法违”的诉讼请求:判决被告支付票据转让协议价款597200元及利息18811元。(年利率4.20%,自2019年9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,计9个月,18811元,并顺延至款项付清之日止)。结果,其后果是显而易见的:无效当有效,被法院驳回起诉、认定涉嫌非法经营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。
 
 
   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,不同的诉讼请求必然导致判决结果有天壤之别,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斤斤计较、患得患失。上述案件教训不谓不深刻,对“包装户”上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,在当前“断卡行动”和反洗钱清户的行动中是否会发酵、涉及,不得而知,但愿能平安度过。小编在此再次温馨提醒广大票友们,在遇到票据疑难杂症和法律问题时,务请认准专业票据律师为您服务。在仁谐律所的“无效合同有效化”的“十三化秘笈”中有答案。